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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申请须知

欧洲专利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23-06-26 15:37:21

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其成员国生效的发明专利。目前所适用的《欧洲专利公约》于2000年11月29日被修订,2008年12月13日开始生效,也被称为《欧洲专利公约2000》(“EPC2000”)。欧专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柏林设有可以处理专利申请的分部。

目前,欧专局的成员国包括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瑞士(CH)、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马其顿(MK)、马耳他(M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塞尔维亚(RS)、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圣马力诺(SM)和土耳其(TR),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7个成员国。另外,作为扩展国,波黑(BA)和黑山(ME)也承认欧洲专利在其国内的效力。

欧洲专利的申请过程实际上是统一了各个成员国的申请、审查程序。通过一件欧洲专利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当然各个成员国一般也有自己的专利局,并分别有自己的申请、审查程序,而且一般要求用自己的官方语言申请。

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的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可以被适当延长。

欧洲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此外,欧洲专利还必须满足单一性的要求。

2. 申请途径

住所或公司经营地在中国的申请人其发明进入欧专局最常见的途径是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PCT申请进入欧专局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

另外,也可以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即在递交中国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欧专局递交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最后,在中国的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欧专局递交申请,不过中国政府要求在中国国内所作出的发明如果要在国外申请专利的话,必须先经过保密审查。

3. 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申请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实质审查阶段、授权阶段和生效阶段。依照申请欧洲专利的不同途径,在递交阶段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也不尽相同,其它三个阶段的程序一样。

3.1. 递交阶段

我们以最常见的PCT申请进入欧洲为例。在中国的申请人一般是用中文提交PCT申请,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国际阶段的检索。

申请人在欧专局成员国没有住所或主要商业经营地的,其PCT申请进入欧专局时必须由欧洲当地有资质的代理人代理(A133(2), A134 EPC)。不过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欧专局的程序可以自己进行,但其后欧专局会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的期限内选定代理人,并由代理人代理进入欧专局之后的所有程序(R163(5) EPC)。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选定有资质的代理人的话,申请会被欧专局拒绝(R163(6) EPC)。
一般情况下,在中国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给我们的材料为:

  • 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

  • PCT申请的申请号或公开号

  • PCT申请的英文(或德文、法文)翻译;在对PCT申请文件有修改的情况下还要另外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翻译

  • 由申请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 如果PCT申请享有中国国内申请的优先权的话,中国国内申请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不需要翻译,也不需要检索报告中所列对比文献的复印件);如果在进入欧专局时中国国内的申请还没有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的话,应该在收到该检索报告后立即提交其复印件给欧专局。

其中,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中国国内申请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如果在进入欧专局时没有被提交的话,欧专局会在实质审查开始时邀请申请人在收到邀请两个月内提供该复印件、或说明还没有收到中国国内申请的检索报告。

进入欧专局时,提起实质审查的期限为国际检索报告公开后六个月内。PCT申请进入欧专局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如果进入欧专局时提起审查的六个月期限已过,则需要在进入欧专局时提起实质审查。

欧专局在进行补充检索之前,会通知申请人有机会修改申请文件、并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作为补充检索的基础。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所披露的范围。在进入欧专局时可以明确申明放弃这一权利,以加快申请程序,这时欧专局会直接以进入欧专局时递交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补充检索。

3.2. 实质审查阶段

在收到欧专局的补充检索报告后,可以视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补充检索报告附有欧专局检索部门的检索意见。

PCT申请一般在进入欧专局时已经提起实质审查,即在获得补充检索报告之前就已经提起实质审查,该情况下欧专局会邀请申请人说明是否需要继续进行申请程序、并给申请人评论补充检索报告和对申请文件做相应修改的机会。如果欧专局的检索意见是负面的话,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邀请的六个月之内进行评论和/或修改。

在实质审查阶段,欧专局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来进行审查。针对欧专局的意见,申请人可以对欧专局的意见进行评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申请人可以请求欧专局在拒绝授权之前进行口审,该情况下欧专局会发出注明口审时间和地点的邀请函、并在邀请函中说明所申请的发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详细原因。另外,在口审的邀请函中也会规定口审之前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和修改的期限。

在欧专局拒绝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提起申诉。

3.3. 授权阶段

在欧专局认为所申请的发明符合授权条件时,会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并附上准备给予授权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在收到欧专局的授权意向通知书后,可以视为进入授权阶段。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欧专局准备给予授权的文本,则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文本进行修改并阐明修改的原因。在欧专局同意修改后的文本的情况下,欧专局会重新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并附上新的准备授权的文本。如果欧专局不同意修改后的文本,则会继续实质审查的程序。

如果申请人同意欧专局准备给予授权的文本,则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欧专局另两种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翻译。

3.4. 生效阶段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成员国生效。但在德国、英国、法国、瑞士、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因为伦敦协定的缘故不需要翻译,因此授权后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另外,在专利文本是英文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爱尔兰直接生效。

在其它国家,如果要求对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进行翻译,则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三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一点的期限。欧洲专利进入这些成员国的生效程序(比如翻译、缴费)各个成员国都有各自的规定(A65 EPC)。

4. 申请费用

2012年4月1日起,欧专局开始适用新的收费标准,其官费大约上涨了5%左右。

在递交申请阶段,电子方式递交欧专申请或国际申请进入欧洲的官费为115欧。请求检索的官费为1165欧。中国申请人提交的国际申请进入欧洲时,因为国际检索报告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按照欧专局相关规定,检索费会减免190欧,即降低到975欧。指定费为555欧,审查费1555欧。在申请文件(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超出35页时,从第36页开始每页额外收费14欧。权利要求超出15项时,从第16项到第50项每项费用225欧,从第 51项起每项费用555欧。

在实质审查阶段一般不产生官方费用,如果有上诉的话,上诉费为1240欧。在授权阶段授权和公告费为875欧。在进入成员国生效时,每个成员国对缴费都有自己的特殊规定。

欧洲专利年费的缴纳期限取决于申请日(A86(1) EPC),而不是优先权日或进入欧洲的日期。从第三年起每年需要向欧专局缴纳年费,直到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所在的那一年的年费被缴纳(A86(2) EPC),这些年费只向欧专局缴纳。之后的年费向欧洲专利生效的成员国缴纳(Art141(1) EPC),对于年费的高低以及缴纳年费的方法,各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相应的规定。

5. 法律状态查询

许多中国申请人对“指定国”和“生效国”的概念区分不是很清除。指定国是指在这些国家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生效国是指欧专局授权后的欧洲专利“实际上”在这些国家获得了专利保护。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欧专申请在指定国可以赋予申请人一定的权利,比如欧专申请公开后有可能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另外,也涉及到对指定国国内专利申请是否可以作为抵触申请。“指定”是在欧洲专利授权前进行的,需要缴纳指定费。而 “生效”是在欧洲专利授权后进行的,其缴费和翻译的规定都由欧专局各个成员国决定。欧洲专利在一个国家“生效”后,就可以和该国国内专利一样赋予专利权人相应的权利。“指定”是“生效”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

授权之后一件欧洲专利在生效国是否仍然有效,应该去生效国专利局(比如通过其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欧专局的“INPADOC data”系统仅保证欧洲专利授权前的法律状态是准确的,但欧专局申明其并不保证对欧洲专利授权后在生效国的法律状态的描述是全面、及时的。

欧专局的申明很容易明白:欧洲专利的授权程序是欧专局负责的,所以欧专局可以全面、及时地掌握授权前的法律状态。授权之后的年费缴纳及是否通过无效程序被无效掉都是各个生效国管理的,只有在生效国全面、及时地把相关信息告诉欧专局时,欧专局才有可能全面、及时地了解一件欧洲专利在生效国的法律状态。而欧专局目前有38个成员国,可想而知,欧专局“INPADOC data”系统提供欧洲专利授权后在生效国的全面、及时的法律状态信息很困难。

6. 异议、限制和无效程序

欧洲专利在授权后和生效国的国内专利一样,赋予专利权人相同的专利权。欧洲专利在授权之后一般有下列可能途径被限制或无效:

  • 通过欧专局统一的异议程序(Art. 99 EPC)。异议的结果对欧专局所有成员国有效。任何人都可以在授权公告的九个月内提起异议。

  • 专利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欧专局申请限制或撤销专利(Art. 105a EPC)。限制和撤销的最终决定由欧专局作出。

  • 在生效国通过无效程序被部分或全部无效。无效结果只对该生效国有效。

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攻击专利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常见的理由包括:欧洲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要求获得保护的范围超出了原始申请所披露的范围等。

对于指定国国内的抵触专利或抵触申请(优先权在先、但在欧洲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后被公开),欧专局审查欧洲专利申请的时候并没有把其视为现有技术。但欧洲专利授权后,Art. 139(2) EPC规定此类抵触申请对欧洲专利在该生效国部分的影响和对该生效国的国内专利的影响一样。

以德国为例,对欧洲专利德国部分的无效程序在位于慕尼黑的联邦专利法院提起。在考察欧洲专利德国部分的新颖性的时候,抵触的德国专利申请会被视为现有技术考虑,而在考察创造性的时候不会被考虑(德国专利法§ 3(2)和 § 4)。此外,在欧洲某些国家如德国,技术发明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保护。根据Art. 140 EPC的规定,Art. 139 EPC 也适用于实用新型。因此抵触的德国实用新型对欧洲专利的影响和对德国专利的影响一样。根据德国专利法§ 3 (2)和§ 4,在考察德国专利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候,抵触的德国实用新型并不被视作现有技术考虑。因此,在考察欧洲专利德国部分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候,抵触的德国实用新型不被视为现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