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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受理须知-北京富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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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事务

专利申请受理须知

发布时间:2023-06-26 11:31:41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13]16号)。

二、受理范围

1.国内单位或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3.境外申请人通过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文件;
4.分案申请、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5.有关法律手续文件。

三、受理条件

1. 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各一式一份;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各一式一份;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各一式一份。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3. 各类申请文件没有打字或印刷;
4. 请求书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 应委托代理机构而没有委托的;
6. 专利申请类别(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五、专利费用减缓的审批

(一)费用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复审费;
4.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二)费用减缓的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3.两个以上的个人( 包括两人) 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
4.复审费的减缓比例, 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三)专利费用减缓的要求
1.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3.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4.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5.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利四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四)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
2.全体申请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盖章;
3.未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不符合规定;
5.申请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25000元人民币;
6.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的个人年收入;
7.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8.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
9.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及专利局第45号局令不予减缓;
10.所陈述的理由不符合费用减缓条件。

六、以下文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1.境外申请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文件;
2.PCT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