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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事务

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发布时间:2023-06-26 11:38:52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专利权授予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根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根据,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权利要求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十分严格,并具有高度的法律和技术方面的技巧。

  关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请参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规定,也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查看有关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4的规定,说明书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并不得着色和涂改。
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

  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附图的周围不得有框线。

  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

  附图应当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零件出现在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中应当使用同一附图标记表示同一零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图中的附图标记编号连续。

  附图的大小要适当,应当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每一个细节,并适合于用照相制版、静电复印、缩微等方式大量复制。

  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附图中除必要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流程图、框图应当视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例如,显示金相结构或者组织细胞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摘要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应当予以删除,并通知申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5.2规定,说明书中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申请人未指定也未提供摘要附图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审查员确认没有合适的摘要附图可以指定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指定并提供的摘要附图明显不能说明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审查员应当另行指定,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被视为摘要附图。